《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也简称为诚信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互不欺骗和隐瞒;双方都应恪守信用,善意、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保险法基本、核心的原则,也是民法的核心原则。
保险关系中投保人遵守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如实告知,保险人遵守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免责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等。
法律责任: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注意:《保险法》用了“足以影响”一词,也就是说,必须是对保险人的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有决定性影响的情况,才视为重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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