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内容】第一部分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相关约定或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释义二)前一日二十四时止。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三),本附加合同终止。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四)(不含猝死(释义五))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第三十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第三十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附加合同“第三十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释义六)的专科医生(释义七)明确诊断。二、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本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释义八),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第二十八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第二十八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附加合同“第二十八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第二十九条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第二十九条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附加合同“第二十九条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三、未成年人身故或全残(释义九)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未成年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不给付未成年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我们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未成年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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