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核保规2CONTENTS保险责任投保范围提供A型和B型两种保障类型供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A 型保障:投保年龄自出生满七天至六十周岁之间的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保险。B 型保障:投保年龄自出生满七天至六十周岁之间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保险。
无保险事故优惠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在一个完整的保证续保期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则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各续保年度的保费均可享有该年度保险费10%的折扣。若在一个完整的保证续保期间内发生过保险事故并且有相应保险金给付记录的,则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不享受前述折扣。
若保险事故发生日和相应的保险金给付日分别处于两个不同的保证续保期间,则该保险事故发生日所处保证续保期间的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亦不享受前述折扣。若此前已有续保年度享有了前述折扣,但此后有相关证明表明不应享有的,则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保险费的差额部分。
保险责任保证续保自投保人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的保单生效日起,或自投保人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保单生效日起,每五个保单年度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若本附加合同复效,则保证续保期间自最近复效日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或最近复效日(若最近复效日与保单周年日是同一日期)起重新计算。但该期间若发生本附加合同第十一条所列情况,或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则保证续保自动终止。
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若投保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未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则本附加合同将自动续保一年,直至该保证续保期间届满,但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不得超过六十四周岁。
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临近届满时,本公司将重新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则新的保证续保期间将从上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再延续五个保单年度;若本公司不同意续保,则本公司将在新的保证续保期间开始前的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本附加合同将从上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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