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 4 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
1.1保险合同的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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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投保年龄 | 5 保险金的给付 |
1.3合同的生效日 | 5.1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
1.4保险期间 | 5.2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
1.5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 5.3如何申请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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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障范围 | 6 欠款的扣除 |
2.1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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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责任免除 | 7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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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费 | 8 名词释义 |
中英人寿附加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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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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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保险合同的构成
| 您在投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时或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有权申请投保《中英人寿附加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经过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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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投保年龄
|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岁(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见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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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合同的生效日 |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始。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并缴纳首期保险费,则我们审核同意后将出具批单或在合同上作出批注,本附加合同自出具批单或批注当日二十四时起开始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以批单或批注所载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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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保险期间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或批单或批注上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该保险期间根据您的选择并经我们同意,可以为10年、15年、20年和30年,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60周岁、65周岁、70周岁或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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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或批注上载明,如果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终止合同,我们将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见8.2)。
您为您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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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 保障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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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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